来源 : 江苏省缺陷产品管理技术中心
日期 : 2019-11-2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1、缺陷信息收集与分析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处理消费品缺陷、消费品投诉等信息。省级以下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涉及消费品缺陷的信息上报省级质检部门。 2、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发现本辖区内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3、启动缺陷调查 (a)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 (b)生产者认为不存在缺陷,但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 (c)总局通报给地方局启动缺陷调查的案件。 4、形成缺陷调查报告 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处理缺陷调查获得的资料信息,并形成缺陷调查报告。 5、第一次召回通知书的发出 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6、生产者异议 生产者在收到书面召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书面异议材料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生产者提交的异议证明材料进行论证或技术鉴定,做出确认缺陷调查结果的决定,并将该决定告知生产者。 7、第二次召回通知书的发出 经组织论证或技术鉴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8、责令召回 (一)生产者自收到召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交异议材料,同时也不按照书面召回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备案召回计划的; (二)向生产者再次发出书面召回通知后,生产者未按照召回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备案召回计划的。 9、备案召回计划 生产者应当自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召回计划。 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生产者调查分析后确认的;二是执法机关调查确认,生产者也认可的;三是执法机关调查确认,生产者不认可,执法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鉴定后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