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江苏省缺陷产品管理技术中心
日期 : 2019-07-30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枃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此项规定相当准确地界定了“产品”的内涵。
产品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经过加工制作使原材料、半成品改变形状、性质、状态成为产成品。二是进入市场用于销售的商品。加工自用而不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在其列。需要说明的是,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过程中所搭配的赠品,也属于产品的范畴。
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