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所以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产品的不安全信息。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召回的。
若您发现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以上两种情况之一,需要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您可以在下面填写不安全产品信息,我们会尽快核实相关信息并与您取得联系,谢谢您的配合!您提交的不安全产品信息可能会使更多的消费者免受不安全产品的伤害,再次谢谢您的配合!
注:企业在提交不安全产品信息时应真实、客观的提供信息,以便在后续的信息核实和缺陷调查工作中取得联系。
您需要到微信上打开才能参与